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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 2022-09-30 11:03:20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99.09.21系務會議第15次修訂

99.12.14系務會議第16次修訂

101.09.25系務會議第17次修訂

104.4.21系務會議第18次修訂

105.10.18系務會議第19次修訂

107.03.06系務會議第20次修訂

109.05.12系務會議第21次修訂

109.11.10系務會議第22次修訂

111.09.20系務會議第23次修訂


 

一、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至少二年至多七年。

二、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除博士論文外,修業學分最低為十八學分,但論文指導教授得視需要增加之。

三、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必修專題討論課程,外籍生不在此限,惟陸生、僑生仍需修專題討論課程。

四、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含陸生、僑生,修習全英語學程之外籍生除外)必修英文四學分(同學可選擇語言中心開課且開放研究生選修之英文課程 (課碼代號為:FE)或應外系開授之英文課程(課碼代號為:FL),不計算於最低修業學分數內),但於入學前後通過全民英檢中級或相同等級之其他英語測驗者,則可於提出學位考試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抵免。另曾於英語系國家取得學士學位以上者,或曾以英文發表學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其英文能力優良經指導教授推薦,且經系所教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亦可免修英文4學分。

五、 為使本校學生於從事學術研究時具備正確的倫理認知,遵循學術規範,本校訂定「學術研究倫理」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實施辦法。課程為0學分。凡本校碩士班與博士班學生,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本課程。修習通過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105學年度起入學之新生適用)。

六、 本校與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訂有課程互相選修之辦法,研究生得經指導教授之同意選修;其中每學期不得超過五學分,且最高以總修業學分之三分之一計。

七、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選本系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為其論文指導教授,並繳交「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至系(所)辦公室。如因特殊原因須由本系以外助理教授級(含)以上之教師或專家共同指導者,應檢附共同指導教授學經歷相關佐證資料,併同共同指導教授同意書送交系上教學委員會審查(最遲應於口試前一年繳交),符合前項資格者並經由系主任核准,始得登記為共同指導教授。

八、 本系研究生其博士學程在學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方可申請資格考核,並須於入學後二年內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未能通過者應予退學。博士班學生修業逾三學期,符合系(所)修業規定及畢業條件、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完成論文初稿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學位考試須遵照「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九、 每位博士侯選人得由指導教授協助成立「論文指導委員會」。博士班學生於學位論文撰寫初期,須與指導教授確認論文主題及內容與系所專業領域相符,且論文不得有抄襲、剽竊、造假、變造、由他人代寫、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其他舞弊或其他違反學術研究倫理之情事。

十、 博士班學生應於學位考試前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作業,相似度以不超過30%為原則。另須登入學生資訊系統列印並填寫本校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聲明書,於學位考試當日將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書送交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參考。

十一、 本系研究生至少須以本系博士生身分發表與其博士論文研究相關之學術性期刊論文一篇方可申請學位考試。且提申請之研究生須為該論文之第一作者,而指導老師須為第二作者;或指導老師須為第一作者,而研究生須為第二作者;且該發表論文之通訊作者須為申請學生本人或其指導教授,有特殊情況提交教學委員會決定之。同一篇期刊論文只限一名研究生申請為學位考試之用,且該論文所發表之期刊須為SCI或SSCI收錄之期刊。博士生提論文口試申請時,申請人均需親自向系教學委員會作簡短說明並備詢。

十二、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學生之指導教授提供建議名單,並由教學委員會及學生之指導教授共同遴選,經院長同意簽請校長遴聘之。學位考試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十三、 學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需於每年一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並由系主任召開教學委員會進行學生學位考試之資格審查。

十四、 本修業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學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 本修業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