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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 2020-10-27 23:22:47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工程學院營建工程系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民國96年4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4月2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9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5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4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9 年 9 月 15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就讀本系碩士班,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效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大學部(含校及各院不分系菁英班)學生修業第五學期結束後,若五學期的成績平均在GPA3.5以上或班排名前 30%,得於第六學期開始上課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檢附個人基本資料、前五學期修課成績、名次證明、未來修課規劃和研究計畫、教授推薦函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三條 

欲報考之學生應盡速徵得一位本系教授同意擔任未來碩士論文之指導教授,並檢附該教授之推薦函報考。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預備研究生資格。


第四條 

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的學生,仍需報名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外籍生則需報名參加畢業當學年度外籍生招生考試);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碩士論文之研究計畫(含初步的研究成果)及學碩士五年修課計畫。待甄試(外籍生招生考試)通過,並且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可以於第七學期開始,選讀研究所課程,所選修課程可以於正式取得研究生資格後申請抵免,抵免辦法依照本校規定。


第六條 

錄取五年學碩士學位,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者,得視同為提前入學申請全時獎學金,並優先推薦參與工程學院甄審,擔任院課程助教,以及代表工程學院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工程學院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