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外實務深度研習作業要點
::: 2019-03-05 14:11:54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外實務深度研習作業要點
105年6月28日第54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縮短學用落差,強化實務技能,並提升本校學生就業競爭力,依本校校外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制訂本要點。
二、學生在學期間校外實務深度研習時數累積抵免學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校外實務深度研習應帶領學生赴機構實務深度研習,研習內容應與所習學科相關。
(二)實務深度研習時數累計36小時為1學分,抵免以1學分為上限。
三、學生校外實務深度研習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研習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與本校簽訂校外實習合約之研習機構。
(二)經政府核可之上市櫃公司。
(三)政府登記立案、具良好制度之公、民營企業機構。
(四)政府機關及其他經校外實習委員會認可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目的之校外機構。認可之標準與程序由校外實習委員會另訂之。
四、學生深度研習前,各教學單位須給予學生研習說明,研習說明可計入時數。
五、學生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繳交研習報告(格式如附件),未繳交者不予採認實務深度研習時數。
六、實務深度研習時數抵免學分,學生須備妥歷次實務深度研習報告,於本校規定之抵免申請截止日前,檢附經系所核章之抵免學分申請書,向教學單位提出申請。
七、實務深度研習時數抵免學分申請之審核,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各教學單位審核後送學務處就輔組彙整,學分數審核結果由教務處辦理後續登錄。
八、本要點所提各項校外實務深度研習之未盡事宜、研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得提交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處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